給付工程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4年度,256號
CPEV,94,竹北簡,256,200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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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56號
原   告 瑋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捌元,並自民國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 貳佰零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間承攬被告公司之 「竹科瑞昱半導體圓弧鋁板加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該工程已於93年12月29日加工完成,雙方並於94年3月2 8日就工程款之支付方式訂立協議「加工費用計伍拾柒萬 玖仟捌佰壹拾柒元,由錦快金屬公司先行支付肆拾伍萬伍 仟參佰伍拾玖元,餘保留未付款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捌元 待錦快金屬公司會同現場按裝施工承包商近期工地現場會 堪確認此工程缺失責任歸屬維修費用釐清後,依訂購合約 規定支付保留未付款」。嗣雙方於94年4月9日派員會勘與 自主檢查,其雖有不合格事項,但為其他承包商之施作項 目,與原告無涉,原告並無須負責派員維修與支付任何費 用,原告施工品質確屬無虞,被告並已發傳真文對原告之 施工簽認合格。按民法第496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   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經   查,原告於進行弧板加工前係應被告要求將滿焊加工改為   跳桿加工,故若有因該因素造成驗收不良之情形,理應由   被告自行負責。次按被告主張依其欠部工程款處理原則,   需待業主所有簽認合格與該公司收到業主撥付之款項後才  可支付原告之加工費用。惟上述原則與原訂購合約付款方 式不同,且未經被告同意,被告自無受其拘束之效力。按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完工迄今已逾   七個多月,並經被告驗收簽認合格,則被告自應依法支付   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捌元未付款,經原告屢催無著,爰依   民法第490條、第505條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   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承   攬關係所定履行地係在訴外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   新竹縣竹北市之新建廠房,揆之上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被告傳函、存證信 函及回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 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雖本院於94年11月16日 曾收受一份狀末記載有被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 電腦繕打之民事答辯狀一份,然該答辯狀末並未有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嗣經本院通知被告應於94年12月14日 庭期前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4年11月21日送達被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迄本院辯論終結時止,均未見被告補 正,是該答辯狀即不合程式,被告復未依命補正,本院爰 不予審酌,亦併予敘明。
(三)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承攬 之系爭工程既已於93年12月29日完工,且雙方於94年4月9 日派員會勘與自主檢查,其雖有不合格事項,但為其他承 包商之施作項目,與原告無涉,此可由被告傳真予原告之 函文中未列出原告有何缺失即知,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 法律關係及兩造間於94年3月28日所為之協議,請求被告 給付尚欠之承攬報酬及法定之遲延利息即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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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銓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