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94年度,319號
CPEV,94,竹北小,319,200512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筑婕
被   告 乙○○(即蓮支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 章通常訴訟程序。另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 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