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11年度,9號
CYDV,111,他,9,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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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他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唐儷馨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正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
院准予訴訟救助,已經終局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管理唐儷馨的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9萬8,5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 徵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法院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 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 用,故在准予訴訟救助之事件終結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理由亦 得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楊正三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以107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事件已經 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下稱臺南高分院)為原告敗訴 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有本院107年度醫 字第4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醫上字第2號民事判 決可佐。本件於本院、臺南高分院的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780萬元及800萬元,應徵的裁判費各為78,220 元、120,300 元,合計為19萬8,520元(計算式:78,220 +120,300=198, 520)。本院依職權確定原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為19萬8,520 元,並命原告向本院如數繳納,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利息。
三、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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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