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雯璣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叁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叁美(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4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叁美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 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叁美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叁美於民國84年10月17日由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 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 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 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 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 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 ,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是否有利害關係人表、戶籍謄本 、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遷徙紀錄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IR系統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書函等件(以上均為影本)可為 佐證。
(二)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陳叁美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亦查無失蹤人陳叁美自上述失蹤日後之 相關資料,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 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