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59號
CYDV,110,訴,459,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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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
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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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