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鄭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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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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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許立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送達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
件債權人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逾期未為確答即
視為同意,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之
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當
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爰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