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文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2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文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侯文昌明知自己無履約之意願及能力,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0 日下午1時8分前之某日,以其所使用之臉書名稱「Hou Yixu n」帳號,在臉書社團「龍膽石斑裝備交易中心」內,刊登 出售釣魚用具捲線器(下稱捲線器)之廣告,適經彭OO瀏覽 ,而透過臉書訊息與侯文昌聯繫,侯文昌向彭OO佯稱:願以 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出售捲線器1個等語,致彭OO陷 於錯誤,誤以為侯文昌確有意願及能力出售捲線器,便依侯 文昌指示,於109年4月20日下午1時8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 式,將2萬元匯入侯文昌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侯文昌於收款後,不斷藉口延 遲交付捲線器時間,嗣後失聯,而未依約交付捲線器予彭佳 凱。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告訴人之帳戶交易明 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儲字第1090183016 號函及所附被告帳戶資料、臉書名稱「Hou Yixun」帳號個 人檔案暨臉書訊息紀錄截圖3張、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77 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判決、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龍膽石斑裝備交流中心社團 網頁資料2份、111年3月14日被告匯款交易明細。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