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3號
CYDM,110,原訴,13,2022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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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戌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林麟勝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被 告 李守豐




洪識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徐沛綸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829號、110年度偵字第7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古戌恚等人因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公訴意旨所認之共犯陳祐崧、 沈奐穆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經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 1年3月9日繫屬本院,並同由本合議庭審理(111年度訴字第 118號)。而陳祐崧、沈奐穆是否與被告古戌恚等人具共同



正犯關係,事涉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而此尚待另案開庭審 理以為判定,是認本件就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 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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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