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5號
CYDM,110,原易,5,202203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立人
指定辯護人 王碧霞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0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立人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因通緝始到案 ,有逃亡之事實,並有數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 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2月13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本案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拘役 25日且得易科罰金,審酌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11年2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9日,將逾上開刑期,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