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奇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
0日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 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 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 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奇鋒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僅載理由後補,此有上 訴狀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11年2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因被告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乃囑託該監所長官將裁定正本1件送達被告,並經 被告於111年3月7日簽收無誤,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 之裁定、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0頁、第177至181頁)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