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1年度,28號
NTDV,111,司調,28,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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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蘇健誠葉貼樹園藝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繳清對相對人所積欠借款之期款,並 請求相對人撤回對其保證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相對人公司 係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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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