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謝孟茹
相 對 人 陳弘斌
陳韋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肇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陳肇賢對聲請人現在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陳肇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20,000,000元,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陳肇 賢並未依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肇賢尚負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7,875,3 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債務人陳肇賢已於110年9 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弘斌、陳韋綱,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 債務催告書及收件回執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 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陳弘斌、陳韋綱就本件聲 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又相對人陳弘斌、陳 韋綱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 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聲 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 所有權人:陳肇賢(歿),由陳弘斌、陳韋綱繼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光興 1067-34 108.77 全部 備考 陳肇賢(歿),由陳弘斌、陳韋綱繼承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14 南投縣○○市○○段0000000地號 店舖、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52.77 二層:44.59 三層:48.4 四層:51.22 突出物:23.82 總面積:220.8 陽台:19.82 全部 仁德路133號 備考 陳肇賢(歿),由陳弘斌、陳韋綱繼承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相對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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