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2號
NTDV,111,司促,186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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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丹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291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5,009元,及自111年3月9日
起至111年9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
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
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
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0,018元,及自111年3月9日
起至111年9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
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
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
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938元,及自110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
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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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