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0號
NTDV,111,司促,179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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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
代 理 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1,96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4
6,380元,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5.31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5,582
元,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5.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
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5.3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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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