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杰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6,842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計算之利息,暨自
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
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杰民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
期間自110年3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