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42號
NTDV,111,司促,1542,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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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銘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62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
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
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付
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7,629元
整,及自民國111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1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李銘倫於民國106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57,629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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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