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2號
NTDV,111,司促,1272,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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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漢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威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利率 (年利率) 1 10,000 民國110年8月6日 5% 2 10,000 民國110年9月6日 5% 3 10,000 民國110年10月6日 5% 4 10,000 民國110年11月6日 5% 5 10,000 民國110年12月6日 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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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