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原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彥富即吉正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吉正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與
獨資之負責人於法律上係屬同一權利主體,應以該負責人為
當事人。個別之獨資商號僅為負責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
營業所用之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而吉正企業社之負責人
即為債務人羅彥富,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於法律上僅為一權利
主體,應以債務人羅彥富為當事人,債權人將該獨資商號認
為係另一權利主體而與其負責人均同列為債務人,請求連帶
給付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