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秋田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張敏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6145號、110年度偵字第682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秋田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二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均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均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張敏泉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洪秋田明知臺灣扁柏屬高海拔國有林班地之特殊物種,為森 林之主產物,在市面上鮮少合法流通,若無具體確實之來源 證明,斷屬盜伐自國有林班地之贓物無疑,竟基於故買森林 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 真實姓名年齡不詳之人處,以不詳價格購得無合法來源證明 之贓物臺灣扁柏金磚16塊,並藏放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之居所。
二、洪秋田又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110年1
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齡不詳之人處,以 不詳價格購得無合法來源證明之贓物臺灣扁柏樹瘤5塊、臺 灣扁柏殘材1袋,並藏放在上址居所。
三、張敏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接續犯意,於110年5月 間至同年11月間止之某數日(含於110年7月8日19時55分,由 洪秋田搭載前往杉林溪山區部分;洪秋田涉犯該部分罪嫌,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陸續前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處)竹山工 作站轄管之杉林溪不詳山區,步行至不詳地點,以徒手撿拾 或持鏈鋸割鋸方式,接續竊取臺灣扁柏10塊、牛樟1塊(無 證據證明為有破壞立木之生長)得逞。嗣經警持本院搜索票 搜索,於110年11月8日13時5分許,搜索張敏泉位在南投縣○ ○鎮○○路0○00號旁鐵皮屋,扣得扁柏10塊、牛樟1塊、鏈鋸1 臺、背架2個;於同日13時18分許,搜索洪秋田位在上址居 所,扣得扁柏金磚16塊、扁柏樹瘤5塊、扁柏殘材1袋,始查 悉上情。
四、案經南投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洪秋田、張敏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洪秋田、張敏泉於準備程序 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洪秋田、張敏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洪秋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 張敏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警卷第94至101、122至125頁,偵卷第153至155頁,本院卷 第239至240頁),核與證人即林政主辦黃亭愷、陳照鈞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86至88、139至141頁),且有本 院110 年聲監字第165號、聲監續字第494 號、553號、61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 像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0 年聲搜字第381 號搜索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照片50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6張、木材檢尺 調查總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扣案物照片13張、木材檢尺調查總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至13、23至26、33至38、40至64、7 6至83、89至90、92至93、107至113、115至121、142至145 頁),足認被告洪秋田、張敏泉自白與事實相符,均應可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洪秋田、張敏泉犯行均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洪秋田就犯罪事實一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業於110年5 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規定 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 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 罰之。」;修正後則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 金。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 金。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 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除 將竊取行為與收受、搬運贓物等行為分別獨立,並提高竊取 行為罰金外,亦新增第3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加重條款,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 示臺灣扁柏金磚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修正後之規 定,顯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 洪秋田故買臺灣扁柏金磚16塊犯行,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森林法第50條法處斷。又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 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 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 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 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 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被告張敏泉接 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詳如後述) ,其竊取行為至110年11月間止已在新法施行後,無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按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全部法(有森林法之加重條 件時)優於部分法(無森林法之加重條件時)原則,前者應
優先於後者適用。又森林法第50條第3項規定,犯同條第1項 或第2項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係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 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該罪名及構成要件與常 態犯罪之罪名及構成要件應非相同,有罪判決自應諭知該罪 名及構成要件。查臺灣扁柏、牛樟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 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中所定之貴重木,係被告洪秋田 就犯罪事實二故買如附表一編號17至22所示臺灣扁柏樹瘤、 殘材及被告張敏泉竊取如附一表編號23至33所示之木頭均為 貴重木。核被告洪秋田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森林 法第50條第1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 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 罪;被告張敏泉就犯罪事實三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1 項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被告張敏泉從110年5月間至同 年11月間止接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行為,係在密接時 間、地點,出於同一目的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 被告洪秋田就犯罪事實二故買贓物及被告張敏泉就犯罪事實 三竊取之木頭均為臺灣扁柏、牛樟之貴重木,均應依森林法 第50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洪秋田分別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所犯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張敏泉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5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06年6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16至17頁),被告張敏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被告張敏泉前有違反森林法犯罪經判刑之紀錄,竟不 知所警惕,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漠視法規範及對刑罰之反 應力薄弱,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亦不違反罪刑相 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國家森林具有涵養國土,孕育自然生物之效,對自然 生態與環境保護有重大意義,培育不易,森林主產物均屬國 有,並有高額之經濟價值,被告張敏泉竟僅一己私利竊取貴 重木;被告洪秋田明知來路不明之臺灣扁柏木藝品及殘材均 係違法取得,竟仍故買之,助長盜採珍貴林木之犯罪,危害 自然生態及森林資源,破壞森林保育,均值非難;惟被告洪 秋田、張敏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 洪秋田、張敏泉所竊取或故買之森林主產物之手段、數量、
材積及重量等情;被告張敏泉所竊取貴重木山價為新臺幣( 下同)14萬4222元;兼衡被告洪秋田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及須扶養父親及小孩家庭 狀況等一切情狀;兼衡被告張敏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及須扶養小孩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50至25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洪秋田所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有期徒 刑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 洪秋田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就罰金部 分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張敏泉併科罰金部分
按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 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被告張敏泉所竊取之臺灣扁柏、牛樟如前 述均為貴重木,山價總共為14萬4222元,此有林管處111年1 月11日投政字第1114210018號函暨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國 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總售價計算1份附卷可查(見本 卷第141至143、155至156頁),及被告張敏泉之本案犯罪情 節,認對被告張敏泉併科罰金80萬元為適當,並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緩刑
被告洪秋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審酌被告洪秋田僅因一時思慮欠周,偶罹刑典,已知所 悔悟,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均已發還告訴人南投林管 處,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認領保管單1份可參( 見警卷第92至93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戒 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全案情節後,認對被告所宣告之 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均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洪秋田深切 反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均諭知被告應 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二所示之鏈鋸1臺及背架2個,均係被告張敏泉竊取貴 重木供竊取貴重木所用之物(見偵卷第154頁),且為被告 張敏泉所有(見警卷第96頁),均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於被告張敏泉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南投林管處,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贓物及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 卷第144、92至93頁),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26.32公斤 洪秋田 2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9.08公斤 洪秋田 3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7.76公斤 洪秋田 4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3.02公斤 洪秋田 5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10.26公斤 洪秋田 6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14.72公斤 洪秋田 7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9.64公斤 洪秋田 8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5.32公斤 洪秋田 9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10.52公斤 洪秋田 10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9.34公斤 洪秋田 11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6.38公斤 洪秋田 12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2.88公斤 洪秋田 13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4.26公斤 洪秋田 14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4.58公斤 洪秋田 15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4.66公斤 洪秋田 16 臺灣扁柏金磚 1塊 7.58公斤 洪秋田 17 臺灣扁柏樹瘤 1塊 0.08公斤 洪秋田 18 臺灣扁柏樹瘤 1塊 6.02公斤 洪秋田 19 臺灣扁柏樹瘤 1塊 0.48公斤 洪秋田 20 臺灣扁柏樹瘤 1塊 0.66公斤 洪秋田 21 臺灣扁柏樹瘤 1塊 1.96公斤 洪秋田 22 臺灣扁柏殘材 1袋 2.16公斤 洪秋田 23 臺灣扁柏 1塊 1.23公斤 張敏泉 24 臺灣扁柏 1塊 81公斤 張敏泉 25 臺灣扁柏 1塊 20.05公斤 張敏泉 26 臺灣扁柏 1塊 7.5公斤 張敏泉 27 臺灣扁柏 1塊 6.5公斤 張敏泉 28 臺灣扁柏 1塊 4公斤 張敏泉 29 牛樟 1塊 47公斤 張敏泉 30 臺灣扁柏 1塊 4.5公斤 張敏泉 31 臺灣扁柏 1塊 1.1公斤 張敏泉 32 臺灣扁柏 1塊 2.76公斤 張敏泉 33 臺灣扁柏 1塊 1.4公斤 張敏泉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鏈鋸 1臺 張敏泉 2 背架 2個 張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