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4號
NTDM,111,聲,134,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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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家凱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家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4月, 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埔交簡13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380號核准 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38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 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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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