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 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 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上 開判決書之判決理由、所犯性質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 盜罪及其犯罪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 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 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 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 數罪併罰之要件。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 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 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意旨參照)。經查,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上開裁定理由意旨,本件於 裁定前訊問受刑人,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本院認本件受 刑人所犯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之案件,而如附表編 號1至3部分前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則本院將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屬合適之定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4日 108年2月16日 108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