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6號
NTDM,110,附民,36,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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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周凱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廖日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3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原告 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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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