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佰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9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