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蔡艿縈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