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90號
TNEV,111,南簡補,9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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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泰盛
被 告 洪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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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