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子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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