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292號
TNEV,111,南簡,29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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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黃艷聆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 2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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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