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退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字,111年度,5號
TNEV,111,南消小,5,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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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5號
原 告 莊伶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雄即雨豆屋書坊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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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