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99號
TNEV,111,南小補,99,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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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鄭雍華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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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