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明盛
訴訟代理人 高裕峰
上列原告對被告一流中古輪胎行等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