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7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瑞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雖列江崇
延為訴訟代理人,並檢附委任狀,惟委任狀無江崇延之簽章,難
認有委任之實;若確有委任,應提出合於程式之委任狀,附此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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