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
原 告 蕭能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純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