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94號
TNEV,111,南小,94,202203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94號
原 告 周玲慧

被 告 謝文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10年2月間某日加入訴外人蘇子淵及通訊軟體TELEGRA M組群內暱稱「泰老闆」、「雞排」、「鑫」等不詳姓名、 年籍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 任取款車手,工作內容為依該其團成員指示領取被害人帳戶 內之款項,再將款項上繳「鑫」,以賺取提領金額6%至7%之 酬勞。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所述各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而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 集團之成員,於110年3月5日下午5時12分許,陸續撥打電話 予原告,佯稱網路訂位系統發生錯誤,致誤為其訂位需自信 用卡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取消訂位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 ,於同日晚上9時30分許依指示將29,985元現金存入上開詐 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陳虹東所有臺灣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 0000帳號之人頭帳戶;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帳戶提 款卡交予被告,由被告於110年3月5日晚上10時5分許、10時 6分、10時12分在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分別提領10萬元、3萬 元、15,000元(與其他被害人陳紀臻陳慧甄匯入之款項混 合),再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予「鑫」,移轉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而洗錢既遂。
 ㈡又被告上開詐欺等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金訴字第 23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判被告犯3人以上共 同犯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詐欺所騙取之金額29,985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
二、被告辯稱:因其負責為本案詐欺集團領錢,報酬僅4%至7%, 其餘贓款均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故被告實際上並未領 到原告所請求之金額,且被告目前亦無能力可賠償原告。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23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偵審卷宗審核 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 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詐欺取財 行為,致原告受有29,985元之損害,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 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遭詐騙所受損害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雖辯稱其報酬僅4%至7%,其餘 贓款均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實際上並未領到原告所 請求之金額云云,惟被告是否有因上開不法行為獲取報酬或 其報酬數額為何,與其是否應依法對原告負全部損害賠償責 任一事無涉,不影響原告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及損害 賠償之範圍,是被告上開辯解,要無可採。另被告抗辯其無 力清償,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 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此部分所 辯,亦難憑採。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