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288號
TNEV,111,南小,28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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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被 告 郭朝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38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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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