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285號
TNEV,111,南小,285,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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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南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吳慶展
被 告 孫以倢即孫伊褕即孫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285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414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5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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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