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86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風朋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複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李靖廉
李謝喜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錫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