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303號
TNEV,110,南簡,130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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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郭仲耘
蔡金美
郭文勝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被 告 顏淑敏
尤嘉仁

尤元良

尤元禮
尤元忠
尤元誠
尤士豪
尤泓文
尤泓元
尤宜
尤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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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