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384號
TPBA,110,訴,138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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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沈利

上列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 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表明應記載事 項,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8 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 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 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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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