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69號
TPBA,109,訴,269,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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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張力仁
孟春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卓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
1年3月31日10時1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取消。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1年4月11日10時為準備程序期
日,特此裁定。

兩造請就以下事項陳述意見:
1.原告等為臺北市士林區慈祥新村(下稱慈祥新村)原眷戶,民
國93年間士林區懷仁新村(下稱懷仁新村)、慈祥新村二眷村
多數原眷戶同意改建,前經國防部以93年11月22日勁勢字第09
30017285號令核定為同意改建眷村;慈祥新村及懷仁新村之改
建基地,是否均以懷仁新村改建基地?原告等,是否均為同意
改建之原建戶(亦即是否於期限內提出同意改建「以慈祥新村
原眷戶之身分而同意以懷仁新村改建基地」認證書)?是否
係參據被告於92年12月31日提供之「臺北市懷仁新村改建基地
改(遷)建第一階段(認證)說明書」所為之?
2.嗣因懷仁新村改建基地受限違占建戶未能如期排除,因而延宕
工程發包,後續將依眷戶意願輔導安置,故實際執行進度與原
計畫期程無法契合,國防部乃報經行政院101年8月20日院臺防
字第1010051028號函核定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將懷仁
新村改建基地刪除。原告等同意眷村改建之認證書,若係參據
被告於92年12月31日提供之「臺北市懷仁新村改建基地改(遷
)建第一階段(認證)說明書」。則該改建基地刪除後,原告
等所提出之同意改建「以慈祥新村原眷戶之身分而同意以懷仁
新村改建基地」之認證書之效力,有無發生任何變動,是因
懷仁新村改建基地經刪除,直接發生該認證書失其效力之結果
,或被告有另行發函告知認證書因之失效力?或該認證書之效
力,因未為任何處置,而不影響其效力?
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2號判決所示,被告嗣後將該2村遷
建區位調整至木柵營區重建基地,顯已變更原告等將來於原地
改建之權益,基於誠信原則,被告自應重新繕發說明書,交由
原眷戶重為表示其意願等語。被告依循上開判決意旨,就慈祥
新村重新規劃改建案,於108年4月1日召開系爭說明會向慈祥
新村原眷戶說明,並讓原眷戶得於法定期限內表示其意願。而
因原告等原先所提出之認證書,是針對「以慈祥新村原眷戶之
身分而同意以懷仁新村改建基地」而為之,因懷仁新村改建
基地經刪除,而使上開同意改建之認證書因改建基地之變動,
而使認證書之內容成為嗣後客觀不能,是否因此而致該認證書
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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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