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483號
TPBA,109,訴,148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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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洪崧瑞
劉洪麗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淑卿
林世卿
洪湘婷
輔助參加人 觀音禪院
代 表 人 馬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觀音禪院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之姊洪美美(即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死亡, 原告於同年10月2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於申報書不計入遺 產總額攔位揭露:被繼承人洪美美生前購買人壽保單106筆 ,受益人為觀音禪院,其中12筆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解 約,其餘94筆保單(下稱系爭94筆保單)均係投資型及儲蓄 型保單,被告將系爭94筆保單價值新臺幣(下同)164,351, 167元列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核定遺產總額231,173,2 46元,應納稅額21,794,324元,經原告繳納在案。嗣原告以 系爭94筆保單受益人為觀音禪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申請退稅,經被告以110年2月2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 1101032570號函,否准其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經核,本案事涉系爭94筆保單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爭議 ,而觀音禪院為系爭94筆保單之受益人,由其說明或提供適 切資料,將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命觀音禪寺輔 助被告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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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