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290號
TPBA,109,訴,1290,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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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劉賢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林建勇
邱俊德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代 表 人 周晉平(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上開裁定正本主文所載「獨立參加」,應更正為「參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而行政訴訟裁定正本如與原本不符,依行政 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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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