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11年度,10號
TPEV,111,北金簡,10,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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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原 告 朱乃驊
被 告 楊筱玲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文玲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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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