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781號
TPEV,111,北補,781,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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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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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