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21號
原 告 陳宜君
陳慶融
陳韻然
吳欣梅
前揭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寶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