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威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漢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昊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韻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
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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