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650號
TPEV,111,北補,65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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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秀梅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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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