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素錦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2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