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618號
TPEV,111,北補,61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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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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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