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606號
TPEV,111,北補,606,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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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尹依
被 告 洪紹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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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