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595號
TPEV,111,北補,595,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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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龍建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楷恩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貳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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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